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25〕111号
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5年校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
2025年12月4日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 则适用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和授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
(三)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并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四)符合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相应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相应学位。
(一)硕士学位
1.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
1.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3.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应以学位论文形式申请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形式申请学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七条 硕士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1. 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 论文内容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 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4. 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八条 博士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1. 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 论文内容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 能反映学术学位申请人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已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已独立掌握本领域的实践方法和技能,已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4. 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对推动本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学位论文基本格式应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实践成果的形式和内容等应符合天津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
第十条 申请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评阅之前均需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十一条 相似性检测由各培养单位集中组织。拟进行检测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均需提交电子版,应与参加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的版本一致,格式为PDF格式,命名方式为:培养单位名称—博士/硕士—学号—姓名.PDF。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在检测规定时间内使用专用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培养单位将结果统一反馈至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检测总相似比<20%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视为通过相似性检测。总相似比≥20%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视为未通过相似性检测,需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申请进行一次复检,复检由培养单位统一办理。对于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或争议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做出处理意见。各学科可在学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科专业的检测总相似比,但标准必须低于20%。
第五章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评阅采用“双盲”评阅,即对评阅专家隐去作者及指导教师姓名,且对作者和指导教师隐去评阅专家姓名和单位。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由培养单位组织评阅,鼓励培养单位采用第三方送审平台评阅。学校随机抽取5%的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双盲”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全部由学校组织进行“双盲”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需经指导教师审阅、培养单位审核,提交同意送审的意见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双盲”评阅。对于评阅结果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备案并将此作为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和招生数量调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双盲”评阅通过第三方送审平台进行,一般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之前集中办理,评阅所需时间根据送审平台规定进行。由培养单位组织的“双盲”评阅,其送审方式和评阅所需时间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2名评阅专家,其中至少1名校外单位专家。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熟悉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硕士论文须至少聘请1名在相关行(企)业造诣较深、声誉较高的校外专家作评阅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学术学位博士论文至少聘请3名评阅专家,其中至少2名为校外单位专家,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2名,评阅专家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至少聘请3名评阅专家,其中至少2名为外单位专家,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2名,其中至少2名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博士论文须至少聘请1名在相关行(企)业造诣较深、声誉较高的校外专家作评阅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指导小组成员、合作导师、行(企)业导师、亲属及在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评阅专家。
第十九条 评阅专家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一般应包括:
(一)对学位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或行业动态的评价;
(二)对学位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三)对学位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是否有新见解和整体水平的评价;
(四)对学位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
(五)对学位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六)对学位论文不足之处的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意见分别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反馈给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并供答辩委员会参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成果评审要求请参照天津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若评阅专家最终综合评分均为合格及以上(学术复核中增评的学位论文以增评专家的结论为最终综合评分),且评阅结论为基本达到(或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并同意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若有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需修改后重新评阅,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原则上仍由原评阅专家再次进行评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二十二条 若评阅专家最终综合评分均为合格及以上(学术复核中增评的学位论文以增评专家的结论为最终综合评分),且评阅结论为基本达到(或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并同意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若有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需修改后重新评阅,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原则上仍由原评阅人再次进行评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若累计五次评价为不合格,停止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审工作;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若累计三次评价为不合格,停止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审工作。
第六章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答辩工作由培养单位组织。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专业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培养单位审核确定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成立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不少于3名),其中硕士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得少于2名,校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名。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包含1名在相关行(企)业造诣较深、声誉较高的校外专家(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3名,且至少有2名校外单位的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家(应分属不同单位)、至少有1名本校本学科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学术学位博士答辩委员应由相关学科的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应由相关专业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应至少包含2名在相关行(企)业造诣较深、声誉较高的校外专家(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且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中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安排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鼓励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答辩均应公开进行。培养单位应通过单位网站或宣传栏提前公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答辩信息,其中硕士研究生答辩信息应包括:研究生姓名、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题目、指导教师等,博士研究生答辩信息应包括:答辩时间、地点,研究生姓名、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题目、指导教师等。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应有明确结论,并做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等决议,并当场宣布结果。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对未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者应再次表决,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会议应有记录。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专业水平且申请人学籍状态为在籍,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专业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通过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全部答辩及学位申请审核材料报送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初审后报送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汇总整理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主要环节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开始;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四)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六)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1. 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2. 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学术研究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 讨论并投票表决,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4. 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七章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政治思想、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
(二)申请人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必修环节完成情况;
(三)申请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答辩情况;
(四)申请人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情况。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条(一)、(二)、(四)项均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且(三)项中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意见综合评分中有一个良好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意见综合评分中有两个良好及以上,视为全面审查合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表决,做出是否同意分委员会意见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授予学位日期同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
第八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对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学校提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 授予学位者的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学位档案由各学院负责整理并于学位申请人获得学位后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涉密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按照我校保密办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当在我校规定基础学制期限内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等相关工作。若未在规定基础学制期限内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或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可先申请结业或毕业;取得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后,可继续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工作,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后,应于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补授学位。超过此期限,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再进行学位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标准和其他规定,但标准不可低于本细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津工大〔2021〕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